格式條款是指格式條款的提供方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依據《上海市合同格式條款監督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房屋的買賣、租賃及其居間、委託合同;居住物業管理合同,住宅裝潢合同;旅遊合同採用格式條款的,提供方應當在合同訂立之前將合同文本報提供方住所所在地分局備案;供用電、水、氣合同;運輸合同;郵政、電信合同採用格式條款的,提供方應當在合同訂立之前將合同文本報市工商局備案。
經備案及聽證的格式條款,不排除提供方因格式條款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通過下列方式發現格式條款違反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向提供方提出要求予以修改的意見:
(一)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審查發現的;
(二)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的;
(三) 由消費者協會履行職能時發現的;
(四)由消費者申訴發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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