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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告知單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安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0]4號)的規定,現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以下簡稱“代表機構”)向上海市工商局和工商浦東新區分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登記的相關事宜告知如下:

    一、代表機構在設立、變更名稱時,應當提交隸屬企業存續兩年以上的合法開業證明、同該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提交的合法開業證明和資本信用證明應當經該國家或地區公證機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家或地區使領館進行公證和認證;港澳臺地區企業代表機構提交的合法開業證明和資本信用證明的公證手續按照現行相關規定辦理。

    自2010年2月10日起,對於隸屬企業存續未滿兩年的代表機構設立、變更名稱申請,登記機關不再受理。

    二、代表機構申請登記證延期時,應當提交隸屬企業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部門出具的企業存續證明。提交的企業存續證明應當經該國家或地區公證機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家或地區使領館進行公證和認證;港澳臺地區企業代表機構提交的企業存續證明的公證手續按照現行相關規定辦理。

    三、對申請設立和延期的代表機構,登記機關將統一頒發有效期限為一年的登記證。對於已頒發的有效期限超過一年的登記證,登記機關在代表機構辦理變更或延期登記時換發有效期限為一年的登記證。

    四、代表機構代表(含首席代表)人數一般不得超過4人。對目前代表人數已超過4人的代表機構,原則上只允許登出代表,不再允許新增代表。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請注意:目前只提供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開業、變更、登出申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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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部分外國(地區)企業

常駐代表機構實行直接登記的通知

外國(地區)企業:

    根據《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項目的決定》( 2004 年 5 月 19 日 )的規定,外國貿易商、製造商、貨運代理商、承包商、諮詢公司、廣告公司、投資公司、租賃公司和其他經濟貿易組織等九類企業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取消審批,實行直接登記。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外國(地區)企業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應當委託具有登記代理資格的公司代為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二、上述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申請登記無需經過審批,可按照本通知所附《辦事指南》的要求,委託代理公司直接向上海市工商局提出申請。

    三、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可以採用“網上申請”的方式辦理登記手續,符合要求的,我局將予以“一次辦結”。

上海市工商局

2004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