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行為規範


(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作人員
基本行為規範


著裝統一,舉止莊重;文明用語,禮貌待人;
有問必答,準確明瞭;照章收費,手續齊全;
清正廉潔,不謀私利;政務公開,辦事規範。

(二)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作人員
監管執法行為規範


亮證檢查,不違反程式;文明執法,不簡單粗暴;
依法監管,不隨意扣罰;告知權利,不以勢壓人。

(三)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作人員
窗口辦事行為規範


登記註冊窗口: 諮詢解答,熱情耐心;
細緻審核,一次説清;
不拖不卡,信守承諾。
信訪接待窗口: 方便群眾,及時受理;
公正處理,按時反饋;
化解矛盾,保護權益。

(四)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作人員
職業道德規範


遵紀守法,忠於職守;清正廉潔,不謀私利;秉公執法,不徇私情;
文明監管,以理服人;高效服務,勤政為民。
 

(五)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員廉政守則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了進一步加強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員的職業道德建設,規範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行為,使之做到忠於職守,廉政勤政,依法行政,文明管理,高效服務,充分發揮工商行政管理職能的作用,結合隊伍建設和行風建設的實際,制定《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員廉政守則》。
1、不準用公款或讓管理對象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
2、不準接受管理對象以各種名義送的禮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
3、不準借婚喪或其他喜慶之機收取管理對象及其他人員的財物;
4、不準賒欠管理對象的購物款,或購物少付、不付款;
5、不準索取或借用管理對象的錢款、交通、通訊工具以及其他物品;
6、不準以各種名義收取好處費或回扣;
7、不準貪污、截留、挪用、私分管理費和其他規費以及罰沒財物;
8、不準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參加用公款或由管理對象支付費用的營業性歌廳、舞廳、夜總會等休閒、娛樂活動;
9、不準違反規定用公款、公車或管理對象的錢款、車輛學習駕駛技術;
10、不準違反規定參與經營、辦企業或為配偶、子女和其他親友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和優惠條件;
11、不準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中兼職(包括名譽職務)、兼職領取報酬或從事有償仲介服務;
12、不準違反規定用公款為個人裝修、購買住房,用公款公物建私房和多佔住房;
13、不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超越職權亂扣物資、亂罰款、亂收費、亂攤派,隨意吊銷營業執照;
14、不準以罰代法,以罰代處;
15、不準辦人情證、照、案,收人情費;
16、不準為經濟違法單位和個人出謀劃策,通風報信,開脫責任,隱瞞實情,出具偽證;
17、不準包庇、縱容經濟違法活動;
18、不準干擾、阻礙涉及配偶、子女和其他親友違法經營案件的調查處理;
19、不準辦事推諉、拖拉、扯皮、敷衍塞責或刁難、報復、打罵管理對象;
20、不準參與賭博、吸毒、色情、封建迷信和其他影響形象的活動。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八日

 

(六)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依法行政、文明執法六項禁令

    一、嚴禁無法定依據處罰、收費。
    二、嚴禁不出具有效票據收費、罰款和扣押物品。
    三、嚴禁索要、收受監管服務對象的錢物;嚴禁接受、參加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及各種消費娛樂活動。
    四、嚴禁野蠻執法和刁難、報復監管服務對象。
    五、嚴禁酒後執法。
    六、嚴禁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或使用執法車輛到經營性場所消費。



(七)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費紀律

    一、年檢收費“四分開”:會費收取通知與年檢通知分開;收費人員分開;收費票據分開;收費場所分開。
    二、收費紀律“五不準”:不準利用企業年檢“搭車”收取私企協會會費;不準“搭車”收取法規培訓費;不準強制徵訂報刊、雜誌或有關書籍;不準接辦顧問企業,收取諮詢顧問費;不準指定或介紹仲介機構代理企業登記。



(八)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工商所及其工作人員
在與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和有關部門的交往中
保持廉潔自律的若干規定(試行)


    一、工商所及其工作人員在與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和有關部門交往中的紀律規定
    1 .不準接受可能影響依法行政、公正執行公務的經費、獎勵費等經濟資助。
    2 .不準接受可能影響依法行政、公正執行公務的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財物。
    3 .不準接受可能影響依法行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娛樂、健身、旅遊、療休養、外出考察等活動。
    4 .不準報銷各類費用。
    5 .不準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物品。
    二、附則
    1 .工商所及其工作人員在與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和有關部門交往中違反其他廉潔自律規定的,按照上級部門和市局有關規定處理。
    2 .本規定所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和有關部門”是指街道辦事處及其部門,鄉(鎮)政府及其部門,隸屬於政府部門的各類招商機構、經濟小區、經濟開發區,以及其他有關政府經濟管理部門。
    3 .分局各科(處)室、檢查支(大)隊及其工作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