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依法行政、文明執法六項禁令
一、嚴禁無法定依據處罰、收費。
二、嚴禁不出具有效票據收費、罰款和扣押物品。
三、嚴禁索要、收受監管服務對象的錢物;嚴禁接受、參加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及各種消費娛樂活動。
四、嚴禁野蠻執法和刁難、報復監管服務對象。
五、嚴禁酒後執法。
六、嚴禁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或使用執法車輛到經營性場所消費。
(七)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費紀律
一、年檢收費“四分開”:會費收取通知與年檢通知分開;收費人員分開;收費票據分開;收費場所分開。
二、收費紀律“五不準”:不準利用企業年檢“搭車”收取私企協會會費;不準“搭車”收取法規培訓費;不準強制徵訂報刊、雜誌或有關書籍;不準接辦顧問企業,收取諮詢顧問費;不準指定或介紹仲介機構代理企業登記。
(八)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工商所及其工作人員
在與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和有關部門的交往中
保持廉潔自律的若干規定(試行)
一、工商所及其工作人員在與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和有關部門交往中的紀律規定
1 .不準接受可能影響依法行政、公正執行公務的經費、獎勵費等經濟資助。
2 .不準接受可能影響依法行政、公正執行公務的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財物。
3 .不準接受可能影響依法行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娛樂、健身、旅遊、療休養、外出考察等活動。
4 .不準報銷各類費用。
5 .不準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物品。
二、附則
1 .工商所及其工作人員在與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和有關部門交往中違反其他廉潔自律規定的,按照上級部門和市局有關規定處理。
2 .本規定所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和有關部門”是指街道辦事處及其部門,鄉(鎮)政府及其部門,隸屬於政府部門的各類招商機構、經濟小區、經濟開發區,以及其他有關政府經濟管理部門。
3 .分局各科(處)室、檢查支(大)隊及其工作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