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是指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依据《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房屋的买卖、租赁及其居间、委托合同;居住物业管理合同,住宅装潢合同;旅游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在合同订立之前将合同文本报提供方住所所在地分局备案;供用电、水、气合同;运输合同;邮政、电信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在合同订立之前将合同文本报市工商局备案。
经备案及听证的格式条款,不排除提供方因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通过下列方式发现格式条款违反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提供方提出要求予以修改的意见:
(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审查发现的;
(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三) 由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时发现的;
(四)由消费者申诉发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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