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
关于加强对在本市新闻媒介上
发布对外劳务广告管理的通知
沪工商标〔94〕第409号
浦东新区、各区、县工商局、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各市管广告经营单位:
为维护本市对外劳务合作的正常秩序、保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告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对外劳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本市新闻媒介上发布对外劳务广告作如下规定:
一、本通知所称的“在本市新闻媒介上发布对外劳务广告”是指本市对外劳务公司利用各种新闻媒介或其他形式在本市刊播、设置、张贴招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劳动服务的广告的行为。
二、本通知所称对外劳务公司是指经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批准,具有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经营权,并持有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的企业。
除本条前款外的任何国内外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不得申请刊登对外劳务广告。
三、对外劳务广告的内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误导劳务人员。
(二)符合我国和劳务所在国的有关法律、法规。
(三)内容必须与外派劳务合同的有关条款一致。
四、对外劳务公司发布对外劳务广告必须事先持以下文件向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对外经贸委)办理审批手续:
(一)外派劳务合同;
(二)对外劳务广告申请审批表。
市对外经贸委在收到上述申请后,应在十个工作日作出批复。涉及专业技术人员的对外劳务广告,由市对外经贸委会同市人事局办理备案手续。
五、对外劳务公司应持以下文件向广告经营单位申办刊播、设置、张贴对外劳务广告: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外经贸部颁发的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
(三)市对外经贸委审批的《对外劳务广告申请审批表》。
六、广告经营单位承办或者代理境外劳务广告,应当查验第五条所列证明文件,审查广告内容。广告内容不得超越《对外劳务广告申请审批表》批准的范围。
广告经营单位不得承办或代理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广告。
七、对外劳务公司违反本通知第二条规定,依照《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市对外经贸委视违法程度建议外经贸部撤销对外劳务公司外派劳务人员经营许可。
八、对外劳务公司或广告经营单位违反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依照《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九、对外劳务公司违反本通知第四条规定,市对外经贸委将建议外经贸部撤销其外派劳务人员经营许可。
十、对外劳务公司违反本通知第五条规定,依照《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广告经营单位违反本通知第六条规定,依照《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中央在沪及外省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在本市新闻媒介上发布对外劳务广告,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三、本通知的解释权属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十四、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请各区、县工商局将本通知转发至有关广告经营单位按照执行。
附件:1.对外劳务广告申请审批表;(略)
2.上海市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企业名录。
一九九四年十月七日
附件2
上海市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企业名录
单 位
中国上海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上海对外劳务合作公司
上海对外建设公司
上海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
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轻工业部上海轻工业设计院
上海电气联合公司
上海市对外服务公司
上海轻纺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上海金山石油化工工程公司
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
上海医药设计院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第九设计研究院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纺织工业设计院
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
宝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总公司
中国华东电力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上海公司
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上海石化工程建设总公司(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