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
关于印发经修订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机票销售
广告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沪工商广〔2004〕298号
各工商分局,各市管广告经营单位,各民航客运销售代理企业:
现将经修订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机票销售广告管理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机票销售广告管理的通知》(沪工商广〔2002〕170号)同时废止。
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
关于加强本市机票销售广告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机票销售广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其他经营者的正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机票销售广告管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民用航空客运销售代理企业通过报刊、电视等媒介发布机票销售广告,应当具有下列真实、合法、有效的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范围中含有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经营批准证书》;
3.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不具有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资格的企业和个人不得发布机票销售广告。
二、民用航空客运销售代理企业应当在获准的代理业务范围内经营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
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经营批准证书》上载明经营范围为国内航空客运销售代理业务的企业,不得发布国际(地区)航线机票销售广告。
三、机票销售广告内容中应当标明企业名称和营业地址,企业名称和营业地址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经营批准证书》上的企业名称和营业地址相一致。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简称,不得使用其他任意名称。
四、机票销售广告应当真实、清楚和明白,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并遵循下列规定:
1.不得在广告中出现“中国民航”或“民航”字样,不得使用中国民航总局的英文缩写“CAAC”和中国民航总局双翼五星局徽;
2.发布打折机票销售广告,应当符合国家机票价格政策,不得标明具体打折优惠幅度或具体价格,广告中应当同时标明打折机票的适用条件;
3.不得使用“散客冲团”、“散拼团”等违规销售行为的广告用语。
五、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代理、设计、制作、发布机票销售广告时,应当依法查验上述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六、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从事机票销售广告经营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民航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