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规范港、澳、台在沪投资企业广告宣传中所用名称的通知
沪工商广[1996]第272号
 
浦东新区、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管各广告发布单位:
最近,发现港、澳、台在沪投资企业在广告宣传中,在企业名称前冠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中台合资”、“中港合作”等字样,因此,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了进一步规范上述企业的广告宣传行为,特通知如下:
一、各广告发布单位必须严格遵照《广告法》,加强验证审稿制度。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的企业在广告宣传中只能以冠以“沪台合资”“沪港合作”等字样,对港、澳、台地区在其他省、市投资企业在沪进行广告宣传的,必须冠以当地名称简称,不得冠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中台合资”“中港合作”等,进行广告宣传。
二、各广告发布单位对已经发布的此类广告,进行一次自查,发现上述问题的,必须立即予以更正。
三、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需加强对辖区内广告发布内容的监督检查,发现此类问题,要及时严肃处理。
请各区、县工商局将本通知转发至各广告发布单位执行。

 

 

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