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经修订的《关于在本市农贸市场中推行
先行赔偿承诺制的意见》的通知
沪工商市〔2004〕253号
各分局:
现将经修订的《关于在本市农贸市场中推行先行赔偿承诺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关于在本市农贸市场中推行先行赔偿承诺制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制止短斤缺两、假冒伪劣等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发生,强化市场主办单位即市场经营管理者日常管理的责任,规范场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良好的交易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本市农贸市场管理中全面推行先行赔偿承诺制提出下列意见:
一、全面推行先行赔偿承诺制的指导意义
先行赔偿承诺制是指依据市场章程或交易规则,场内经营者者与市场主办单位(市场经营管理者)签订承诺协议,当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由市场主办单位(市场经营管理者)先行向消费者赔偿,再向场内经营者追偿的制度。实施和推行先行赔偿承诺制是强化市场监督、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举措。
当前农贸市场中短斤缺两、假冒伪劣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现象仍然比较突出,这类问题既是政府和群众关注的热点,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市场监管的重点和难点。根据部分农贸市场试点推行先行赔偿承诺制的经验,强化农贸市场监督管理是制止农贸市场中“常见病”的有效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上海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有关法律,现决定在全市农贸市场全面实施和推行先行赔偿承诺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此要予以充分认识,不断加强对市场主办单位(市场经营管理者)的督促和指导,把先行赔偿承诺制落到实处,并将这一制度的推行纳入今后市场条线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
二、实施先行赔偿承诺制的组织安排
各分局市场科(处)负责本辖区推行先行赔偿承诺制督促、指导工作,督促、指导市场主办单位 (市场经营管理者)完善市场章程和市场交易规则;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应(市场经营管理者)在与进场有照经营者签订的租赁经营协议中写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条款;明确市场主办单位(市场经营管理者)对消费者应履行先行赔偿和向场内经营者追偿的义务。
三、实施先行赔偿承诺制的方法和程序
1.建立先行赔偿基金。农贸市场的主办单位(市场经营管理者)都要建立市场先行赔偿基金,专款专用。基金的来源,可以根据市场的章程,要求进场持执照经营者根据所从事的不同行业缴纳先行赔偿保证金,或由市场主办单位(市场经营管理者)先垫出一部分款项作为先行赔偿基金,以确保先行赔偿金的落实和赔偿义务的履行。
2.先行赔偿的确认。消费者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口头或书面向市场消费者投诉站或辖区工商所消费者申(投)诉站投诉或申诉,受理人员必须做好笔录,进行登记,并认真核实和处理。经核实和调查的材料应有当事人的签名盖章。对违反工商法规的,由工商所处理。
3.先行赔偿的实施。消费者在市场购物中,因短斤缺两、以次充好、假冒伪劣等现象遭受权益损害的,可向市场消费者投诉站投诉。如情况属实的,一般情况下,受理人员应及时调解,由被投诉人当场作赔偿处理;如出现被投诉人暂时不在现场或一时无法找到等情况,由市场主办单位(市场经营管理者)依据市场规定,实施先行赔偿,而后再由市场主办单位(市场经营管理者)向市场经营者追偿,以保证消费者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四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