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经修订的《关于在本市农贸市场中推行

先行赔偿承诺制的意见》的通知

沪工商市〔2004〕253号

 

各分局:

现将经修订的《关于在本市农贸市场中推行先行赔偿承诺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关于在本市农贸市场中推行先行赔偿承诺制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制止短斤缺两、假冒伪劣等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发生,强化市场主办单位即市场经营管理者日常管理的责任,规范场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良好的交易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本市农贸市场管理中全面推行先行赔偿承诺制提出下列意见:

一、全面推行先行赔偿承诺制的指导意义

先行赔偿承诺制是指依据市场章程或交易规则,场内经营者者与市场主办单位(市场经营管理者)签订承诺协议,当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由市场主办单位(市场经营管理者)先行向消费者赔偿,再向场内经营者追偿的制度。实施和推行先行赔偿承诺制是强化市场监督、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举措。

当前农贸市场中短斤缺两、假冒伪劣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现象仍然比较突出,这类问题既是政府和群众关注的热点,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市场监管的重点和难点。根据部分农贸市场试点推行先行赔偿承诺制的经验,强化农贸市场监督管理是制止农贸市场中“常见病”的有效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上海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有关法律,现决定在全市农贸市场全面实施和推行先行赔偿承诺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此要予以充分认识,不断加强对市场主办单位(市场经营管理者)的督促和指导,把先行赔偿承诺制落到实处,并将这一制度的推行纳入今后市场条线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

二、实施先行赔偿承诺制的组织安排

各分局市场科(处)负责本辖区推行先行赔偿承诺制督促、指导工作,督促、指导市场主办单位 (市场经营管理者)完善市场章程和市场交易规则;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应(市场经营管理者)在与进场有照经营者签订的租赁经营协议中写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条款;明确市场主办单位(市场经营管理者)对消费者应履行先行赔偿和向场内经营者追偿的义务。

三、实施先行赔偿承诺制的方法和程序

1.建立先行赔偿基金。农贸市场的主办单位(市场经营管理者)都要建立市场先行赔偿基金,专款专用。基金的来源,可以根据市场的章程,要求进场持执照经营者根据所从事的不同行业缴纳先行赔偿保证金,或由市场主办单位(市场经营管理者)先垫出一部分款项作为先行赔偿基金,以确保先行赔偿金的落实和赔偿义务的履行。

2.先行赔偿的确认。消费者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口头或书面向市场消费者投诉站或辖区工商所消费者申(投)诉站投诉或申诉,受理人员必须做好笔录,进行登记,并认真核实和处理。经核实和调查的材料应有当事人的签名盖章。对违反工商法规的,由工商所处理。

3.先行赔偿的实施。消费者在市场购物中,因短斤缺两、以次充好、假冒伪劣等现象遭受权益损害的,可向市场消费者投诉站投诉。如情况属实的,一般情况下,受理人员应及时调解,由被投诉人当场作赔偿处理;如出现被投诉人暂时不在现场或一时无法找到等情况,由市场主办单位(市场经营管理者)依据市场规定,实施先行赔偿,而后再由市场主办单位(市场经营管理者)向市场经营者追偿,以保证消费者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关于市场登记逐步转为企业登记的框架意见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经修订的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工商市〔2004〕248号

 

各分局,市局各处室:

现将经修订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沪工商市〔2003〕99号)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八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根据《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开设符合商品交易市场规划和设置要求的市场,应当设立市场经营管理企业,经核准颁发市场经营管理企业的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对外招租、发布广告及组织经营者进场经营等市场活动。具体贯彻《办法》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市场经营管理者的登记注册

市场经营管理者申请从事市场经营管理活动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外国投资者投资市场经营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市场经营管理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未经有关审批部门批准,不得成为市场投资者及市场经营管理者。

(一)市场经营管理者的组织形式

根据《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是企业法人。市场经营管理者可以是公司法人或非公司企业法人,并分别按《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或《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行企业法人登记。

(二)市场经营管理者的企业名称

申请设立市场经营管理企业的,应当向市场所在地工商分局或市工商局的企业注册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市场经营管理者的企业名称中应当有“市场”字样。非市场经营管理者的企业名称中不得有“市场”字样。

行业分类归属“市场管理业”。

(三)市场经营管理者的经营范围

市场经营管理者的经营范围应当核定为“为本市场内××商品经营者提供市场管理服务”。以其他商品交易市场名义开办的市场,不得核准食用农产品交易。

按照市场管理与经营相分离的原则,市场经营管理者不得在场内自营与场内经营者交易的同类商品。市场经营管理者需要在市场内开展交易活动的,必须另行设立经营机构。经核准,市场经营管理者可以从事与市场经营管理相关的配套服务项目。

(四)市场经营管理者的住所

市场经营管理者的住所应当与所开办的市场地址一致,不得注册在与市场地址不一致的其他场所。

二、市场经营管理者的设立和变更登记注册程序

市场经营管理者的登记注册,由企业注册部门受理、审核和发照。

(一)市场经营管理者的设立和变更登记

市场经营管理者向市场所在地工商分局企业注册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的程序是:

1.企业名称预登记(变更)。申请人按企业名称预登记(变更)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企业注册部门向取得《企业名称预登记(变更)核准通知书》的申请人发放《设立商品交易市场管理企业须知》(附件1)、《市场信息采集表》(附件2)和《经营商品交易市场承诺书》(附件3)。

2.登记注册受理。企业注册部门按照企业登记的法律、法规及《办法》的规定审核申请设立或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的所有材料及申请人签署的《经营商品交易市场承诺书》。根据市场管理部门的要求,如需对市场的设置情况进行核实的,按照核实流程操作,由市场管理部门负责核实。

3.对于符合企业注册条件的,由受理人员录入必要的市场数据。

4.注册发照。企业注册部门核准后发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将登记的市场经营管理者的信息通过“金管工程”即时告知市场管理部门。

(二)市场经营管理者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

市场经营管理者在登记注册地以外从事市场经营管理活动的,应当向市场所在地工商分局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

三、商品交易市场的招租、广告和市场牌匾

未经登记注册擅自设立、经营商品交易市场的(以商品交易市场名义招租和发布广告),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或《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市场经营管理者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市场广告,应当遵守《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据《广告法》及有关规定查验市场经营管理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违反《广告法》等有关规定的,按《广告法》及有关规定处罚。

商品交易市场牌匾上可以简化市场经营管理者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

四、现有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整改和改制工作

本市原领取《市场登记证》的商品交易市场应当按照《办法》的要求进行整改和改制。整改和改制工作应在2005年内完成。

整改未通过或按规划应当撤销的市场,应责令其关闭或改变业态。到2005年底,由市工商局统一发布公告,原《市场登记证》全部予以废止。

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协同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商品交易市场整改工作方案,明确整改标准,加强指导检查,有目标、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整改工作,积极指导、督促市场开办单位整改和改制。在市场监督管理中,要加强对《办法》的宣传,对于《办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积极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联系沟通,加强合作,并主动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争取支持。

五、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沪工商市〔2003〕99号)同时废止。

 

附件:1.设立商品交易市场管理企业须知

      2.市场信息采集表

      3.经营商品交易市场承诺书

 

 

 

 

                                二OO四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1

设立商品交易市场管理企业须知

 

尊敬的企业法人代表/市场经营管理业投资者:

您好!您准备将原企业改制为市场管理业企业,或准备新设立市场管理业企业。根据《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将设置商品交易市场的条件和申请设立商品交易市场管理企业的程序告知如下:

一、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办法》规定的设置条件和市经委公布的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具体设置条件。

(一)《办法》规定的商品交易市场设置条件:

1.市场选址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并达到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的要求;

2.有与交易的商品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和配套设施;

3.有一定数量具备管理资格的市场管理人员;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置商品交易市场不得占用道路和绿地、林地,不得给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明显影响。

设置食用农产品市场须符合政府的市场布局规划,并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取得市场经营权。

(二)市经委公布的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具体设置条件现分为三大类,即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及工业消费品市场。不属此三大类市场的其它市场的设置条件参照工业消费品市场的设置条件。请您登陆上海商业网(www.commerce.sh.cn)下载您需要知晓的市场设置条件,并对照进行建设或整改。

二、您应当在您筹备设置的商品交易市场具备《办法》规定条件和市经委公布的具体设置条件后,到市场所在地工商分局企业注册部门申请市场经营管理企业登记注册。

三、您应当仔细阅读《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并确知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可在上海商业网(www.commerce.sh.cn)的商业法规中查询、下载。在企业登记注册之前,不能对外招商和发布广告。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附件2

市 场 信 息 采 集 表

 

数据类型(单选,在方框中打勾):

新办市场   改制市场   变更

市场经营管理者名称

 

市场地址

 

申报交易商品类别

 

是否为农产品市场

□是   

交易方式

零售 □批发  零售为主

□批发为主  拍卖

用地面积(平方米)

 

建筑面积(平方米)

 

建筑类型

□框架  简易房  棚顶

摊位总数

                  

 

填报人盖章、签名:

 

 

填报日期:


附件3

经营商品交易市场承诺书

 

拟设市场经营管理者名称(以企业注册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

 

拟设市场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一、本人已收到《设立商品交易市场管理企业须知》,并已仔细阅读和知晓市场设置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本人已知晓并保证履行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并愿意承担不履行管理职责或监督职责而造成相关行政责任。

以上承诺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承诺人(开办单位法人代表或投资人)签名盖章:

 

 

 

签署日期:

 

(此件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分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