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沪工商市〔2004〕244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品展销会

事后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分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和不再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沪府发〔2001〕34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消费品展销会的核准登记”等66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本市商品展销会由核准登记改为事后备案;同时,取消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市企业异地举办商品展销会的核转,改为由展销会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商品展销会登记工作自《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和不再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沪府发〔2001〕34号)公布之日(2001年10月25日)起改为事后备案。

二、商品展销会事后备案的主要内容为:1.商品展销会举办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商品展销会名称、举办地点、起止时间、参展商品类别、展销会面积、固定展位、展位收费标准、举办单位银行帐号、举办单位会务负责人、联系电话、共同举办单位情况等;2.商品展销会参展经营者情况,包括参展经营者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注册地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参展商品类别、注册地电话等;3.商品展销会具体实施情况,包括商品展销会参展经营者户数(国有、集体、外商投资、个体私营及其他分类情况)、参展商品成交数额(万元)、参加交易人数(人次)、违章违法行为数(起)、被处罚金额(元)和展销会其他简要情况。

三、工商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辖区内举办的商品展销会进行监管,并督促展销会举办单位在展销会结束后15日内将有关情况向各区、县工商分局市场科备案。

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消费品展销会的核准登记”等66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的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市工商局不再办理对本市企业异地举办展销会的核转,各区、县工商分局也不再受理辖区内企业异地举办展销会的初审工作。

五、《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办理商品展销会事后备案有关手续问题的批复》(沪工商市〔2001〕457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工商  商品  展销  备案  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04年11月29日印发  

                                                (共印2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