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倒卖购车上牌额度行为适用法规问题的批复
沪工商经〔1999〕461号
 
卢湾分局:
你局《关于企业倒卖购车上牌额度的行为能否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的请示》(沪工商卢法字〔1999〕第12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购车上牌额度系计划部门按年度限制一定数量下达的运输工具指标,对于倒卖购车上牌额度的行为可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条规定定性,并依照该《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处罚。
特此批复。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