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转发《关于实施<上海市取缔无照经营和
非法交易市场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沪工商法[1998]287号
 
浦东新区、各区、县工商局、市局检查总队:
现将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转送我局的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市取缔无照经营和非法交易市场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沪会法[1998]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适用市政府1989年第11号令《上海市取缔无照经营和非法交易市场暂行规定》(1997年12月19日市政府第54号令修正)取缔无照经营主要是指不具备开业条件、无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批许可予以发照的对象。
二、取缔无照经营需要收缴经营物品和经营工具的,应严格按照《复函》第二条执行,需报经所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紧急情况下可以当场收缴,必须及时补办报批手续。
三、收缴单据另行统一规定。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五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实施《上海市取缔无照经营和非法
交易市场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沪府法[1998]26号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收到你局1998年6月4日《关于请求解决修正后的“11号令”难以发挥原有的管理力度的报告》后,我办即就在取缔无照经营和非法交易活动的执法中,可以同时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形式问题,函请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予以明确。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研究,并报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同意,已将答复以“沪会法[1998]2号”文复函我办。现将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复函》转送你局,请遵照执行。

附:上海市人大财经委、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实施 《上海市取缔无照经营和非法交易市场暂行规定》有关问 题的复函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实施《上海市取缔无照经营和非法
交易市场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沪会法[1998]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实施<上海市取缔无照经营和非法交易市场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沪府法[1998]24号)收悉,经我们研究,并报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同意,答复如下:
一、依法整治本市无照经营、非法交易市场,是当前本市社会、经济生活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也是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对各类无照经营活动和非法交易市场予以取缔,是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法。
二、来函所附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报告提出,在取缔无照经营和非法交易市场的活动中,需要采用必要的手段加强执法力度。我们认为,取缔是一种强制性的行政行为。根据国务院法制局1997年10月给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的复函(国法办函[1997]155号),取缔属于制止违法行为的行政措施。因此,取缔非法活动可以同时收缴经营物品和经营工具。但是所收缴的,应当只是与当事人的无照经营和非法交易活动直接相关的物品和经营工具,同时应当给当事人出具收缴单据。
三、市和区、县工商行政部门在取缔无照经营和非法交易市场时,对收缴的经营物品和经营工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