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转发《关于实施<上海市取缔无照经营和 非法交易市场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沪工商法[1998]287号 |
| 浦东新区、各区、县工商局、市局检查总队: 现将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转送我局的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市取缔无照经营和非法交易市场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沪会法[1998]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适用市政府1989年第11号令《上海市取缔无照经营和非法交易市场暂行规定》(1997年12月19日市政府第54号令修正)取缔无照经营主要是指不具备开业条件、无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批许可予以发照的对象。 二、取缔无照经营需要收缴经营物品和经营工具的,应严格按照《复函》第二条执行,需报经所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紧急情况下可以当场收缴,必须及时补办报批手续。 三、收缴单据另行统一规定。 |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五日 |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