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

关于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

设立分支机构有关规定的通知

沪工商外〔1999476

 

浦东新区经贸局、各区县外经委、各工商分局:

为规范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促进其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下列分支机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再到工商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一)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设立从事生产的分厂;

(二)第三产业中的商业、餐饮、咨询(中介、代理)、美容美发、娱乐等行业在本市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

二、凡属国家限制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须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从严掌握办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以上(一)、(二)项之外的分支机构仍按原规定,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机关申请。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