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章程》决定,经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审核,决定对已完成合同信用评价,拟定合同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含A级)的4户企业,通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和《上海合同信用网》向社会征询意见,作为2004—2005年度上海市“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推荐企业。公示期:2006年8月7日至2006年8月21日止。如认为公示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或者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可采取书面形式反映。反映的问题要具体、清楚、实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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