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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知

    近期,我们发现在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过程中,个别代理机构提交的登记材料中存在虚假材料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减少此类情况的发生,对于在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过程中提交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我局将依法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同时,为促进代理机构提高代理业务水平,进一步做好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工作,我们将定期如实公布代理机构代理登记的受理量、不予受理量及代理工作质量情况。望广大代理机构严格审核,认真把关,同时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增强自律意识,更好地为上海经济发展服务。

上海市工商局外资处

二OO五年七月一日


请注意:目前只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开业、变更、注销申请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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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外国(地区)企业

常驻代表机构实行直接登记的通知

外国(地区)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项目的决定》( 2004 年 5 月 19 日 )的规定,外国贸易商、制造商、货运代理商、承包商、咨询公司、广告公司、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和其他经济贸易组织等九类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取消审批,实行直接登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外国(地区)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委托具有登记代理资格的公司代为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二、上述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登记无需经过审批,可按照本通知所附《办事指南》的要求,委托代理公司直接向上海市工商局提出申请。

    三、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采用“网上申请”的方式办理登记手续,符合要求的,我局将予以“一次办结”。

上海市工商局

2004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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