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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告知单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0]4号)的规定,现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向上海市工商局和工商浦东新区分局(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的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代表机构在设立、变更名称时,应当提交隶属企业存续两年以上的合法开业证明、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提交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本信用证明应当经该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家或地区使领馆进行公证和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提交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本信用证明的公证手续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自2010年2月10日起,对于隶属企业存续未满两年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名称申请,登记机关不再受理。

    二、代表机构申请登记证延期时,应当提交隶属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企业存续证明。提交的企业存续证明应当经该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家或地区使领馆进行公证和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提交的企业存续证明的公证手续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三、对申请设立和延期的代表机构,登记机关将统一颁发有效期限为一年的登记证。对于已颁发的有效期限超过一年的登记证,登记机关在代表机构办理变更或延期登记时换发有效期限为一年的登记证。

    四、代表机构代表(含首席代表)人数一般不得超过4人。对目前代表人数已超过4人的代表机构,原则上只允许注销代表,不再允许新增代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请注意:目前只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开业、变更、注销申请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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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外国(地区)企业

常驻代表机构实行直接登记的通知

外国(地区)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项目的决定》( 2004 年 5 月 19 日 )的规定,外国贸易商、制造商、货运代理商、承包商、咨询公司、广告公司、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和其他经济贸易组织等九类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取消审批,实行直接登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外国(地区)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委托具有登记代理资格的公司代为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二、上述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登记无需经过审批,可按照本通知所附《办事指南》的要求,委托代理公司直接向上海市工商局提出申请。

    三、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采用“网上申请”的方式办理登记手续,符合要求的,我局将予以“一次办结”。

上海市工商局

2004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