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六项禁令
一、严禁无法定依据处罚、收费。
二、严禁不出具有效票据收费、罚款和扣押物品。
三、严禁索要、收受监管服务对象的钱物;严禁接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各种消费娱乐活动。
四、严禁野蛮执法和刁难、报复监管服务对象。
五、严禁酒后执法。
六、严禁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或使用执法车辆到经营性场所消费。
(七)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费纪律
一、年检收费“四分开”:会费收取通知与年检通知分开;收费人员分开;收费票据分开;收费场所分开。
二、收费纪律“五不准”:不准利用企业年检“搭车”收取私企协会会费;不准“搭车”收取法规培训费;不准强制征订报刊、杂志或有关书籍;不准接办顾问企业,收取咨询顾问费;不准指定或介绍中介机构代理企业登记。
(八)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所及其工作人员
在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交往中
保持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试行)
一、工商所及其工作人员在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交往中的纪律规定
1 .不准接受可能影响依法行政、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费、奖励费等经济资助。
2 .不准接受可能影响依法行政、公正执行公务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财物。
3 .不准接受可能影响依法行政、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健身、旅游、疗休养、外出考察等活动。
4 .不准报销各类费用。
5 .不准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物品。
二、附则
1 .工商所及其工作人员在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交往中违反其他廉洁自律规定的,按照上级部门和市局有关规定处理。
2 .本规定所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是指街道办事处及其部门,乡(镇)政府及其部门,隶属于政府部门的各类招商机构、经济小区、经济开发区,以及其他有关政府经济管理部门。
3 .分局各科(处)室、检查支(大)队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