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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令第35号发布,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许可机关:
上海市工商局
许可条件:
(1)注册资本全部缴清;
(2)年广告营业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应当提交的材料:
(1)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分支机构的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广告经营年度审计报告;
(4)企业营业执照;
(5)经营场所证明;
(6)企业验资报告。
许可程序和期限:
本市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申请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向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和上海市工商局广告处呈报所需提供材料→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书面征求上海市工商局意见→上海市工商局对于符合条件的,在20个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不予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根据上海市工商局的意见决定是否批准,决定批准的,同时将批准文件抄送设立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省级工商局→申请人持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到分支机构设立地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局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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