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总局第18号令发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令第35号发布,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受理机关:
国家工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许可条件:
(一)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合营各方是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
(2)合营各方须成立并营运二年以上;
(3)有广告经营业绩;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设立外资广告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投资方应是以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企业;
(2)投资方应成立并运营三年以上;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的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合营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4)设立中外广告合营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及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合营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
(6)合营各方的资信证明;
(7)广告管理制度;
(8)《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立项申请登记表》(该表可向上海市工商局广告处领取,或在上海市工商局网站 www.sgs.gov.cn 下载)。
(二)设立外资广告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申请书;
(2)投资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3)投资者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4)投资者的登记注册证明;
(5)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立项申请登记表》(该表可向上海市工商局广告处领取,或在上海市工商局网站 www.sgs.gov.cn 下载)。
许可程序和期限:
(一)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的程序:
(1)中方主要合营者向上海市工商局广告处呈报所需提供材料→上海市工商局广告处在材料齐备之日起的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报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审定;
(2)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自收到全部呈报文件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同意的,颁发《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
(3)中方主要合营者向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呈报所需提供材料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批准、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申请人持《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书》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及其他材料向上海市工商局外资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二)设立外资广告企业的程序:略(由国家工商总局直接受理)
(三)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变更登记的程序:
1.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后,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另行报批,并办理企业变更登记:
更换合营方或转让股权;
变更广告经营范围;
变更注册资本。
2.另行报批的程序,同以上(一)、(二)设定的程序,同时提交《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该表可向上海市工商局广告处领取,或在上海市工商局网站 www.sgs.gov.cn 下载)。
注:《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的详细内容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 www.saic.gov.cn 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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