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烟草广告审批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9号发布,自1996年12月30日起施行)

许可机关:

市工商局
许可条件

(1)申请人申请在法律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或场所发布烟草广告;
    (2)申请人有相应的广告经营资格。
应当提交的材料

(1)烟草经营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烟草企业委托广告企业代理或发布广告的委托书;
    (3)受委托的广告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烟草商标注册证明件;
    (5)烟草广告样件;
    (6)《发布卷烟广告申请表》(该表可向上海市工商局广告处领取,或在上海市工商局网站 www.sgs.gov.cn 下载);
    (7)广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许可程序与时限
    申请人向市工商局(广告处)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市工商局(广告处)予以受理→在受理之日20日内作出批准决定→核发加盖“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章的《烟草广告发布批准书》。

注:《广告法》和《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详细内容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www.saic.gov.cn 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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