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


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7号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许可机关

市工商局

许可条件

1 、申请者必须为广告经营企业,且符合下列条件:

( 1 )主营广告,具有代理和发布广告的经营范围,企业名称标明企业所属行业为“广告”;

( 2 )企业注册资本在 150 万元以上;

( 3 )企业成立 3 年以上。

2 、所申请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必须符合《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的要求(要求的具体内容详见《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www.saic.gov.cn查阅)。

应当提交的材料

1 、申请报告(应载明申请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规格、发布期数、时间、数量、范围,介绍商品与服务类型,发送对象、方式、渠道等内容);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

3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申请登记表》(该表可向上海市工商局广告处领取,或在上海市工商局网站 www.sgs.gov.cn 下载);

4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首页样式;

5 、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许可程序和期限: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的申请,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五日内一次告知广告经营者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决定。予以核准的,核发《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不予核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注:《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www.saic.gov.cn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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