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修改公布,自2009年1月29日起施行)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5号发布,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25号令)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公布,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56号令)
《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公布,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57号令)
《上海市机动车车体广告设置和发布管理规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以沪工商广〔2002〕49号文印发)
许可机关:
市工商局及各区(县)工商分局
许可条件:
(一)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
(二)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
(三)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
(四)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五)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六)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事人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许可范围:
(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模型、充气物等为载体的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等流动性载体发布的广告;
(三)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含磁悬浮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发布的广告;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上述第(一)项按照56号令办理户外广告发布并联审批手续,第(二)、(三)项按照25号令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
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以规划红线为准)设置的,或者在自己使用的交通工具表面发布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可以不办理户外广告登记。
一、新申请户外广告登记的许可程序和期限:
凡申请利用户外固定载体、设施发布的户外广告(原设施审批有效期到期的,或者户外广告设施规格、结构、色彩变更的,视同新设施)按照56号令的规定需参与并联审批,申请人向绿化市容部门提出申请。
凡申请利用流动性载体发布的户外广告以及在公共交通设施内发布的广告,以及其他未按照56号令参与并联审批的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当按照25号令的规定,填写《上海市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持户外广告样件和有关申请材料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上海市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可向上海市工商局广告处、各工商分局广告科(处)领取,或在上海市工商局网站(www.sgs.gov.cn)下载。
应当提交的材料:
(1)《上海市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2)广告发布单位营业执照;
(3)广告经营(代理)者营业执照;
(4)广告主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5)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广告形式、场所、设施等用于户外广告发布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关批准文件;
(6)广告发布合同;
(7)广告代理合同或广告发布委托书;
(8)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包括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
(9)广告样件(彩稿,平面广告加盖骑缝公章,视频广告应分别在标明广告目录的纸页和提交的只读光盘上加盖公章);
(10)广告发布效果图(A4纸,彩稿);
(11)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有关文件;
(1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审批的广告(内容)的审批文件;
(13)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审批程序
按56号令规定参与并联审批的户外广告:
申请人 → 绿化市容部门(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审批 → 工商部门(市工商局广告处或各分局商广科(处)) → 工商部门在收到绿化市容部门移交的材料之日起,对需要补正材料的,在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绿化市容部门,由绿化市容部门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 对受理的申请,在收到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审查意见,告知绿化市容部门,并由绿化市容部门通知申请人 → 经同意的申请,申请人持绿化市容部门对该户外广告设施的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部门申领《户外广告登记证》,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工商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发放《户外广告登记证》。
按25号令规定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的户外广告:
申请人 → 工商部门(市工商局广告处或各分局商广科(处)) → 工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对需要补正材料的,在五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 对受理的申请,在收到材料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登记的决定,不予核准登记的书面告知登记人→ 核准登记的,工商部门在作出核准登记决定后十日内发放《户外广告登记证》。
二、变更原户外广告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程序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需要改变户外广告发布期限、形式、数量、规格或者内容的,包括按照56号令规定登记的户外广告在设施批准有效期内原《户外广告登记证》到期的或登记内容发生变更,以及按照25号令登记的户外广告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均应当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填写《上海市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该表可向上海市工商局广告处、各工商分局广告科(处)领取,或在上海市工商局网站(www.sgs.gov.cn)下载。)
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上海市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原《户外广告登记证》;
(三)与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文件(参照25号令第九条)。
注:《上海市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和《上海市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均有详细的填表说明,建议申请人在填报前仔细阅读填表说明。
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人 → 工商部门(市工商局广告处或各分局商广科(处)) → 工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对需要补正材料的,在五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 对受理的申请,在收到材料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登记的决定,不予核准登记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核准登记的,工商部门在作出核准登记决定后十日内发放《户外广告登记证》。
三、机动车车体广告的申请登记
受理范围:
经营性广告允许在下列机动车上设置: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出租车和货运出租车。该类机动车车体广告由市工商局广告处受理登记(仅在某单个区、县内营运的上述车辆向所在地工商分局广告科(处)申请登记)。
在社会自有车辆上,允许在车身两侧标注本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经营范围项目、企业标志及商标,不需办理广告登记,但文字、数字的设置位置只能在车身两侧,且高度不得超过20厘米。
应当提交的材料:
(1)《上海市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2)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
(3)广告设计样稿和效果图;
(4)用于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其他证明文件;
(5)广告合同(用于经营性广告的申请);
(6)阵地(车辆)使用协议(用于经营性广告的申请)及载明具体发布规格和地址的电子光盘;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提交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广告审查决定文件。
许可程序和期限:
申请人→工商部门(市工商局广告处或各分局广告科(处))(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四、关于户外广告登记的重要通知
1.禁止发布的户外广告形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五)在国家机关、风景名胜区用地范围内的;
(六)在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禁止在本市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但利用公共汽电车候车亭、公用电话亭设置的附属式户外广告设施除外。
禁止专门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车辆、船舶、飞艇和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或者航行。
除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出租车和货运出租车外,禁止利用其他车辆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
除客渡船、旅游客船外,禁止利用其他船舶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
除空中游览飞艇外,禁止利用其他飞艇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
2.禁止发布的户外广告内容
根据《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2010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公布)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和《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2010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公布)第六条第四款的授权,市工商局现对本市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作如下规定:
一、涉及妇产科、妇科专业、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性传播疾病专业、泌尿外科专业、肛肠科专业以及医疗机构名称中含有上述科目、专业字样和“男子”、“女子”字样的医疗广告。
二、涉及性生理卫生、性传播疾病治疗、性功能改善和增强的产品广告。
三、涉及殡葬用品或服务的广告。
四、涉及过度暴露女性胴体的产品或服务广告。
五、经市工商局认定的其他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广告。
发布上述户外广告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3.公益广告内容的要求
户外广告内容中,公益广告内容所占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10%。
注:《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的详细内容可在国家工商总局网站查阅(www.saic.gov.cn);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详细内容可在上海市政府网站查阅(www.shanghai.gov.cn);
《上海市机动车车体广告设置和发布管理规定》的详细内容可在上海市工商局网站查阅(www.sgs.gov.cn)。
* 表格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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