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广告经营审批登记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总局第 18 号令发布,2005 年1月1日起施行)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 16 号令发布,2005 年1月1日起施行)

 

许可机关:

市工商局及各分局(其中:市工商局负责市属传媒集团及其下属事业单位、中央媒体在沪事业单位以及市局认为需要直接受理的其他事业单位的广告经营审批登记)。

许可条件

( 1 )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

( 2 )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

( 3 )有广告经营设备和经营场所;

( 4 )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员。

应当提交的材料

1 、广告经营单位申请《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1 ) 《广告经营登记申请表》;

( 2 )广告媒介证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经营的媒介,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3 )广告经营设备清单、经营场所证明;

( 4 )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及广告审查人员证明文件;

( 5 )单位法人登记证明。

2 、广告经营单位申请变更《广告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1 )《广告经营变更登记申请表》;

( 2 )原《广告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 3 )与变更广告经营范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场所事项相关的证明文件。

3 、广告经营单位申请注销《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1 )《广告经营注销登记申请表》;

( 2 )《广告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 3 )与注销《广告经营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许可程序和期限:

1 、申请《广告经营许可证》的,由申请人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工商局广告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广告监管部门在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广告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2 、变更《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发生变化,广告经营单位应当自该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原发证机关自受理变更《广告经营许可证》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经审查批准的,颁发新的《广告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注:《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和《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查阅,www.saic.gov.cn

《广告经营登记申请表》、《广告经营变更登记申请表》、《广告经营注销登记申请表》可向上海市工商局广告处、各工商分局广告科领取,或在上海市工商局网站(www.sgs.gov.cn)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