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人:合同处负责人 电话:64220000-1011)
办理机构: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处
办理地址及电话:
肇嘉浜路301号     电话:64220000-1065
申办资格
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的备案。
申办手续:
办理合同示范文本备案,应当递交下列材料:
(1) 合同示范文本备案表;
(2) 合同示范文本(加盖公章);
(3) 需要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
     市工商局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出具《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示范文本备案签收单》(以下简称《签收单》),《签收单》出具之日,即为该示范文本的备案日期。
办理程序:
1、 经市工商局备案审查发现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违反《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应当自备案之日起30日内,向制定单位发出《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建议书》(以下简称《行政建议书》);
2、 制定单位应当在接到《行政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条款报市工商局备案,填写《合同示范文本变更(修改)备案表》(以下简称《变更(修改)备案表》),领取《签收单》;
3、 制定单位对经备案的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订的,应当到市工商局办理变更备案,并递交《变更(修改)备案表》和修订后的合同示范文本(加盖公章);
4、 市工商局应在《签收单》、《行政建议书》上签注书式编号、日期,加盖“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示范文本备案章”、“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示范文本监督章”。
5、 已备案的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单位可以在该示范文本上标注备案号。
办理依据:
《上海市合同示范文本备案办法(试行)》(2003年9月15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沪工商合【2003】26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