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登记程序

(责任人:合同处)

办理机构

办理地址及电话

办理时限

申办资格

申办手续

办理程序

办理依据

办理机构

市局合同监督管理处及各分局合同监督管理科

办理地址及电话

单   位

     址

电  话

市 局

肇嘉浜路 301 号

64220000-1017

浦东新区分局

杨高中路 2900 号

68540241

黄浦分局

河南南路 800 号

63782192

卢湾分局

巨鹿路139楼

53836699

徐汇分局

茶陵路 76 号

64038400-3304

长宁分局

定西路 1289 号

62119170

静安分局

胶州路 58 号

62533179

普陀分局

北石路631号

52813057

闸北分局

洛川中路 880 号

36031918

虹口分局

大连西路 296 号

51851111

杨浦分局

黄兴路2022号

55122022、55129910

宝山分局

凇滨路 28 号

56845527

闵行分局

沪闵路 6388 号

64120252

嘉定分局

嘉定区迎园路 955 号

59999038 、 37

金山分局

金山区石化龙山路555号

57922711、57922721

松江分局

文诚路69 号

67735870

青浦分局

青松路 175 号

59725800 - 1101

奉贤分局

南桥镇解放东路58号

55296103

崇明分局

城桥镇东门路 388 号

59621647

机场分局

启航路868号7楼

68841466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登记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

申办资格: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企业以机器设备和其他动产进行抵押的,由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企业动产抵押物分别存放于两个以上不同登记机关辖区时,由主要抵押物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其中,市局受理抵押人或抵押权人一方或双方为境外企业或境外自然人的动产抵押登记。

申办手续

申请人在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 1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

( 2 )主合同;

( 3 )抵押合同;

( 4 )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 5 )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

( 6 )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 7 )双方代理人身份和权限证明文件;

( 8 )动产抵押物清单;

( 9 )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发证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 年 6 月 30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0 号发布);《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 35 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