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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审查提示(五十七)
关于抗震救灾内容的广告审查要求
各媒体单位、各广告经营单位:
四川汶川大地震造成了人员和财产的巨大损失,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在全国人民的支持下,目前抗震救灾已经进入灾后重建阶段。近期广告监测发现,个别企业利用汶川大地震这一特殊的社会事件,打着抗震救灾的旗号推销自己的商品和服务,是对无私奉献精神的亵渎,对灾区群众造成了情感上的伤害。根据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切实维护地震灾区市场秩序的通知》和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严禁假借抗震救灾名义开展促销活动的紧急通知》精神,上海市工商局就本市媒体规范发布此类广告发出如下广告审查提示:
1.严禁利用各种媒介和形式将单纯的商业促销活动冠以抗震救灾的名义或与抗震救灾事件相关联。如“地震面前让我们共同面对——××品牌即日起开展大型让利销售活动”、“地震无情人有情,××医院关注女性健康,本院新引进××人流机,三分钟解除意外怀孕的烦恼”等。
2.严禁假借抗震救灾名义进行虚假宣传、虚构赈灾募捐事由、虚假打折、虚假促销等欺诈活动。
地震发生后已经为四川、贵州、陕西等灾区捐款捐物的,可以在商业广告中出现捐物捐款情况,但必须提交查验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法定公募受赠机构已经接收相应捐款捐物的证明材料。
发布各种义演、义赛、义卖募捐(包括按比例捐赠营业额)活动的广告,必须提交查验与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法定公募受赠机构签订的相关捐款捐物协议,并在广告中标明受赠机构。未提供相关协议的,不得在广告中进行宣传。
3.鼓励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创意、制作、发布含有抗震救灾、鼓励灾后重建内容的公益广告,该公益广告允许按规定出现广告主的名称和商标,但不得出现具体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及其他商业宣传内容。
请各单位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坚持正确的导向,以实际行动支持抗震救灾工作。对违规利用抗震救灾名义发布商业促销广告,或者发布虚假募捐等违法广告的,工商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
二○○八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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